业主家起火,物业经理、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为何被拘留?
- 发表时间:2022-01-10 09:34:20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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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业主吸烟引起自己家火灾,也没烧到别人,也没烧死人,为啥物业公司的经理和2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却被拘留?
2018年8月8日凌晨00:50分许,深圳华强广场D座24楼一住户家中,该户因堆积在室内和阳台上的大量电子配件着火了。消防员和当地派出所警员迅速赶到现场,及时将火扑灭。经现场勘验和初步调查,该房间业主是一名在网上卖电子元件的供应商,其在储藏室存放了大量电子原件,初步判断系业主吸烟不慎,引燃储藏室易燃物,过火面积约26平方米。
因事发凌晨,住户睡得太沉,没有察觉到房间起火。所幸屋内安装的烟雾报警器发出警报,将火情信号传送至物业消防值班室。消防控制室的一名值班人员接到信号后,在住户门口敲门近半个小时在没有确定屋内是否有人及是否发生火灾的情形下,该名值班人员没有及时报警。着火后,住户被浓烟熏醒,自行打开房门逃生。
在最初扑救过程中,物业管理处消防值班室工作人员不熟悉水泵操作,没有及时启动水泵,贻误了火情处置。
经消防调查,发现值班人员无证上岗。
当地的华强北派出所依法对物业经理、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等三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1)消防法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2)为啥拘留物业公司经理孙某。这主要是消防法64条第1款规定,因为他指使他人(无证人员)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消防法21条),冒险作业。
(3)为啥拘留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杨某和张某路。这主要是消防法64条第3款规定,“在火灾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警方也依法追究房东兼住户的郑某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的经理,在聘用人员时,必须有考虑相关法律要求,消防控制室必须要查清是否存有无证上岗人员。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一经发现(不用发生火灾)就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严重的会被 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也要恪尽职守,练好本领,该履行的职责必须履行好,报告火警、启动灭火应急预案、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处于使用状态等,这样才不至于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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